一、精神损害赔偿简述
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 , 它不同于财产权 , 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 , 主要是一 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 , 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 , 家庭的和睦和 稳定 , 给人以精神上的力量。当过错方实施了《婚姻法》第 46 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婚姻的破裂 , 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 大的损害 , 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。
《婚姻法》第 46 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。但是关于精 神损害赔偿的范围、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 的理解。因此 ,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 ( 一 ) 》第 28 条明确规定 , 涉及精神损 害赔偿的 ,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。因此 , 如果当事人基于 《婚姻法》第 46 条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, 人民法院在审理 时应适用该司法解释。
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两类 : 一为非财产责任 , 主要表现为 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 ; 另一为财产 责任 , 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。我们知道 ,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, 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 量和赔偿。因此 ,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 , 具有经济 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。也就是说 , 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 , 更主要的是抚慰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、抑 郁、愤怒、绝望和恐惧。由加害人给付抚慰金 , 使受害人获得心 理上的慰藉 , 平息其怨愤、痛苦。
二、精神损害抚慰金
( 一 ) 概念
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夫妻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, 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 , 过错方向受害方支 付的精神赔偿金 。
( 二 )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
1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 1 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,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,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:
( 一 ) 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 ;
( 二 ) 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 ;
( 三 ) 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。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,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, 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第 8 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, 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, 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, 一般不予支持 ,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。 ;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 , 造成严重后果的 , 人民法院除判令侵 ; 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 , 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第 9 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:
( 一 ) 致人残疾的 , 为残疾赔偿金 ; ( 二 ) 致人死亡的 , 为死亡赔偿金 ; ( 三 )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。
第 10 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:
( 一 )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,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;
( 二 ) 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;
( 三 )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;
( 四 )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;
( 五 )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;
( 六 )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 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
的 , 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2.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第 18 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, 赔偿权利 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, 适用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予以确定。
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 , 不得让与或者继承。但赔偿义务 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, 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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